北縣訊】為了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成效,臺北縣政府於98年7月10日將就核定發布實施後的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件,針對更新單元範圍內少數不配合拆遷戶問題提出解決之道。尤其對縣府已經判定為危險建物、公辦更新案件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中載明用信託方式實施,且更新單元範圍內應拆超過應拆除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9/10以上,且逾期不自行拆除或遷移戶數低於5戶者,列為優先拆除對象,將可為北縣都更推展注入一劑強心針。
都市更新的目的在改善民眾的居住環境品質與安全,所以只要社區住戶達到一定比例的私有土地、私有合法建物樓板面積及所有權人同意,即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都市更新。不過,還是會遇到部分都市更新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仍有住戶不願配合拆除,也就是所謂的「釘子戶」,就可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1項前段規定:「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藉由主管機關以公權力排除釘子戶,使更新事業得以順利進行」。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最近研議實施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臺北縣政府補充規定」,針對更新單元內同意比例高、公辦更新案件以及經縣府判定的危險建物,且以都市更新方式提出申請的案件都列為甲類,即優先拆除對象,另一種乙類同意比例較低較無急迫性案件,還是請實施者續與民眾持續協商為主。
城鄉局張代理局長邦熙強調,落實都市更新代為拆除是縣府為解決少數釘子戶不得已的手段,也是貫徹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的宣示,民眾不必因此過度恐慌,因為在都市更新的審議過程中,縣府一定會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針對不參與的釘子戶也會竭盡所能的先請實施者召開協調會議,在不斷的溝通與協調失敗後,再視實際情況執行代為拆除。
新聞提供:城鄉局更新事業科劉憲祥 電話:2960-3456#4840
新聞連絡人:專員劉英純 電話:29603456#7051
- Jul 15 Wed 2009 12:04
縣府推動都市更新 研擬拆戶除釘規定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